父子反杀夜闯家门者被判死缓,真相曝光,检方闯入者未必行凶
11月13日红星新闻报道,河南新乡市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因举报村支书贪腐,2009年7月2日晚,村民张好峰家遭到村支书之子许振军带人上门报复;十数天后的7月19日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许振军被砍中要害死亡。
新乡中院、河南高院均认为,张好峰父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最终二人被判处死缓。张好峰父子及其亲属坚称,该行为系正当防卫,并申诉了11年。2019年3月,张好峰妻子常卫云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称,案发前17天,许振军纠集他人闯入张家伤人,案发当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对于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但“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新闻中的报道,本人认为此案有诸多疑点。以下是本人根据新闻所摘录的判决书事实所做的事实判断。
张家大门有明显外力破坏痕迹,但该大门在2009年7月2日晚许振军第一次闯入时就被砸变形,故大门损毁的客观情况尚不能区分2009年7月19日外力打击的程度; 然而判决书中并未有证据显示第一次强行闯入时导致大门变形的事实。
退一步来说,即便有证据证明第一次系强行闯入造成的破坏,第二次也有强行进入的事实,那么在客观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论。
再退一步来说,许某第一次硬闯入后导致张好峰父子等人受伤,基于恐惧心理张好峰父子并没有理由开门“迎客”的可能。
况且现有证据显示当地派出所在许某跺门时就接到了张好峰女儿的电话,可见张好峰父子更不可能开门迎客。显然在无法区分两次暴力程度的情况下,做出第一次重第二次轻的推断是一种有罪推定。
根据当时曹岗乡派出所出警民警的描述,当晚9时20分许,派出所接到张好峰女儿的电话 再退一步来说,在被第一次强行闯入受到伤害后,通常人会基于自身生存的本能进行防护防卫,手持棍棒实属合理的行为。

再再退一步来说,倘若赤手空拳的许某系张好峰父子友好请进家门来的,这父子既然有蓄谋杀害许某的故意,那么这两人定不会授意让张好峰女儿打电话给派出所。
若确有其事,那么张好峰父子两人属于主动投案而对基本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自首,因为辩解不属于翻供的行为,那么两审法院认定故意杀人罪适用死缓,结合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显然属于量刑过重。
《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而法院的判决书的描述却有前后不一致且不符合常理的情况。
新乡中院也在《判决书》中称,听到声音后,张海宾、张好峰从屋内来到院内,将院内灯光关灭,每人持棍站在院内;许振军进入院内后,双方发生打斗,张海宾手持尖刀,朝许振军身上乱砍乱扎,张好峰手持镰刀,朝许振军上半身乱搂,致使许振军身上多处受伤 先说是每人持棍,后又称一人持持尖刀一人持镰刀,合着张海峰父子是剑圣可以双持武器的吗?

按照这样描述,常卫云的第一次受伤完全是不可能的啊… 又或者双方打架的时候张海峰父子合谋着一人先上一人回去拿武器然后对换,这就是在说两个人打一个赤手空拳的人不仅要切换锋利武器还要轮流着切…难道受害者许某是空手道黑带不成?
多名目击村民在证词中说,许振军等五六人闯入张家后不久,张海宾从院内逃出,有几个人也从院内追出来,无人看到“李某强、赵文杰赶到张家门口” 检方以及法院均认为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词有前后矛盾所以不予采纳。 那么问题又来了,合着一个赤手空拳的许某一人就可以把那扇大铁门跺开吗?
简单的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复查结果目前还不是最终结论。按照规定,结案后还要把复查报告向最高检备案并且还要进行复查。
所以,现在讨论为时过早。当然,也暴露出部分律师对刑事复查程序的不了解。

不过,从目前的新闻来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有“踢皮球”的嫌疑。至少双方参与人数对比来看,要说不是“正当防卫”很难服众,而且死者被被告打成“轻伤”——最高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载明。至于是否成立特殊防卫——即舆论导向的“无罪”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头疼的地方。
第五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后十日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备案。对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刑事申诉案件,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在复查结案后十日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提请抗诉报告书、审查提请抗诉案件报告、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刑事抗诉书或者再审检察建议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指定人员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认为存在错误时可以调卷审查或者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汇报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案件存在错误但是不影响处理结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二)案件存在错误并且可能影响处理结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对指令重新办理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
第三十七条 接受交办的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报告结果。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复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
最后:我觉得这句“闯入家门未必行凶“,实在是可以和“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比肩了!
这是我看到这个问题的第一反应!
然后是害怕!真怕!
有人闯入你家,难道还是为了给你送锦旗?还得先等着看看他是想打你还是想杀你再决定你是要同等程度回打还是回杀?又或者是啥都不做束手就擒坐以待毙?
要是真有人闯入我家,我特喵的吓都吓死了好吗!我哪还有心思去想闯入者打我一巴掌我就还他一巴掌,他踢我一脚我还他一脚的!我恨不得能马上就打倒他,然后赶紧跑出去喊人报警好不好!这时候谁还顾得上管打轻了还是打重了!
我不想对这个案子的判决做什么评论,毕竟我没有全面了解案情。但是我觉得能说出“闯入家门未必行凶”这种话的人,是在不适当的场合说出了不适合的话!这种出言不谨的人不适合做这个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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